仁和窯 有田燒 牡丹繪茶壺杯組
柿右衛門窯的起源與商標爭議
在西元1885年(明治18年)時,第十一代酒井田柿右衛門將「角福(渦福)」商標註冊,這使得其他窯元不能再使用「角福」商標,因此「角福」也就成為了柿右衛門窯作品的代表標誌。接任家業的第十二代柿右衛門,對於近代柿右衛門的復興貢獻卓著,他接受了父親的志向,為柿右衛門窯的復興奉獻了熱情。然而,在困難的時代和艱苦的經濟狀況下,他幾乎要做出轉行的決定,直到 1919 年(大正8年)與實業家小畑秀吉(經營帝國窯業等相關公司)簽訂了共同經營協議,由小畑氏出資,柿右衛門則提供「角福」商標和技術,共同成立了「柿右衛門燒合資會社」。
柿右衛門燒合資會社的成立年份,根據登記謄本應為 1919 年(大正8年),成為公司代表的小畑秀吉在丸山建造瓷窯,第十二代柿右衛門窯則擔任董事,他們在兩個窯中製作作品。然而,小畑秀吉以量產為主,而第十二代柿右衛門則是有所堅持的陶藝家,因此兩人之間產生了分歧。合資公司僅僅成立幾年後,1928年(昭和3年),第十二代退出了柿右衛門燒合資會社。但合資會社仍然使用的「角福」商標。在法律上,根據契約條款標注的50年的合約期限內,這個商標屬於合資公司所有,因此柿右衛門家失去了「角福」商標,只好使用新商標為「柿右衛門作」。
另一方面,合資會社效仿柿右衛門窯,在「角福」旁加上「柿右衛門謹製」,既對抗柿右衛門窯,又在共同經營解散後做出了明確的區別。然而,這種分離成為了一個重大事件的開端。在 1951年(昭和 26 年)每日新聞連載的小說《赤道祭》中,登場人物稱合資會社的作品為「偽柿」,小畑對此感到憤怒,控告作者火野葦平誹謗,引發了柿右衛門訴訟案,媒體也大幅報導。最終,柿右衛門窯和合資會社哪個才是合法的柿右衛門的爭論上升到裁判階段,直到裁判開始六年後的 1957 年(昭和 32 年),經由佐賀縣知事和永竹威達的斡旋,終於達成和解,柿右衛門訴訟終於落幕。
在經過 50年的合約期限結束後,1969 年(昭和 44 年)「角福」商標歸還給柿右衛門家,但由於已經確立了「柿右衛門作」的標籤,因此後來並未再使用。柿右衛門燒合資會社直到更名為「仁和窯」之前,仍然使用「角福」商標,因此在 1969 年之前,合資會社和柿右衛門窯的兩個柿右衛門是共存的狀態。
十二代柿右衛門後退出的合資會社的作品被稱為「小畑柿右衛門」等。由於小畑柿右衛門的目標是以銷量為主,因此大部分是較為便宜的大量產品,雖說如此,在早期的作品中仍然留下了一些優秀產品。為了解決過去的爭議並確立新風格,合資會社於1984年(昭和59年)由小畑秀吉的兒子小畑仁更名為「仁窯」,現由小畑秀吉的孫子小畑裕司接管。
1885年(明治18年)
第十一代酒井田柿右衛門將「角福(渦福)」商標註冊,此後其他窯元不得再使用「角福」商標,「角福」成為柿右衛門窯作品的代表標誌。
1919年(大正8年)
第十二代柿右衛門與實業家小畑秀吉簽訂共同經營協議,由小畑氏出資、柿右衛門提供「角福」商標與技術,共同成立「柿右衛門窯合資會社」。兩人同時在兩個窯中製作作品。
1928年(昭和3年)
由於量產理念與陶藝堅持的分歧,第十二代柿右衛門退出柿右衛門窯合資會社。然而根據契約條款,「角福」商標在50年合約期內屬合資公司所有。合資會社繼續使用「角福」商標,並加上「柿右衛門謹製」字樣。
1951年(昭和26年)
每日新聞連載小說《赤道祭》中,登場人物稱合資會社的作品為「偽柿」,小畑對此感到憤怒,控告作者火野葦平誹謗,引發柿右衛門訴訟案,媒體大幅報導。
1957年(昭和32年)
訴訟開始六年後,經由佐賀縣知事和永竹威達的斡旋,柿右衛門窯與合資會社終於達成和解,訴訟落幕。
1969年(昭和44年)
50年合約期限屆滿,「角福」商標歸還給柿右衛門家。由於「柿右衛門作」標誌已確立,「角福」此後未再使用。合資會社在更名為「仁和窯」之前,仍持續使用「角福」商標,因此在1969年之前,兩個柿右衛門共存。
1984年(昭和59年)
合資會社由小畑秀吉之子小畑仁更名為「仁窯」,現由小畑秀吉之孫小畑裕司接管。





